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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投诉与处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规范服务对象的投诉处理过程和行为,消除潜在不合格因素,把因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接待、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纠正导致投诉的潜在因素。
3、职责
3.1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门诊部、信息科负责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收集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抱怨;
3.2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3人事科与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处理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投诉;
3.4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处理因医疗、护理技术引发的投诉;
3.5院领导负责重大投诉事件的协调与处理。
4、作业要求
4.1责任科室应认真接待投诉的服务对象,态度和蔼并虚心地倾听他们的投诉或抱怨,对投诉或抱怨应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单位、联系电话、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投诉人及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等;
4.2接到投诉的科室应在接到投诉后的15分钟之内与责任科室和相关科室沟通,沟通方法按《内部沟通程序》执行;
4.3责任科室和被投诉人所在科室接到投诉信息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的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向分管院长汇报;
4.4对只涉及基本服务规范,不构成医疗技术差错、事故的,由人事科会同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协调处理,被投诉人经核实符合申告待岗条件的按《一次申告待岗制度》执行,不符合一次申告待岗条件的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处理;
4.5涉及医疗、护理技术引发的投诉,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调查,确属医、护人员未按规范操作或技术因素导致的后果,应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患者的人身伤害,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和处理结果应予详细记录;
4.6在处理投诉时涉及到经济减免及补偿,或发生重大纠纷难以解决时,应报告院领导及时处理;
4.7责任科室和相关部门对投诉涉及的工作流程、作业指导书的适宜性进行评审,并对其不适宜性进行纠正和跟踪,防止事件再发生。
5、相关文件
《内部沟通程序》
6、相关记录
《服务对象投诉记录》、《服务对象投诉调查、处理记录》
向上级部门投诉的电话
(1)扬州市卫生局
监察室,电话:0514-87959812、87959813;
地址:扬州维扬路268号,邮编:225012,
(2)扬州市物价局
热线电话:0514-12358
(3)扬州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514-87866966
医院服务投诉电话
(1)投诉电话:
办公室:0514-87361195
医务科:0514-87361171
免费投诉电话800
-8285599
(2)地址:
地址:扬州市国庆路395号
邮编:2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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