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社中[2011]35号
广陵区、开发区、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4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在市区(不含维扬区、邗江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开展孕前优生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的工作,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职工,同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夫妇可以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
二、检查的项目、费用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孕前优生检查
1、优生健康教育。
2、病史询问。
3、体格检查。
4、实验室检查:阴道分泌物(白带常规检查、沙眼衣原体、淋球菌检测)、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乙型肝炎血清学两项检查(HbsAg、HbsAb)、肾功能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测。
5、病毒筛查:艾滋病抗体测定、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体、梅毒螺旋体筛查。
6、常规B超检查。
7、体成分辅助检查。
8、风险评估和孕前准备。
9、血清叶酸测定。
10、优生咨询和健康指导。
费用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关于下发<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人口计生委[2011]58号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规定的项目按每对夫妇500元(若夫妇一方参保,男110元,女390元)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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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目标疾病 |
筛查时间 |
二级干预 |
产前筛查 (血清筛查) |
1、唐氏综合症(先天愚形)、18-三体 |
孕15-20周 |
2、神经管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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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干预 |
新生儿疾病筛查(血 筛) |
3、苯丙酮尿症 |
出生72小时后 7天内充分哺乳 |
4、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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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听 力) |
5、先天听力异常 |
出生3-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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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目标 |
智力低下、听力异常的残疾预防及早干预 |
费用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关于下发<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人口计生委[2011]58号文),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项目按每人280元(其中:二级干预110元,三级干预170元)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检查的方法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需携带结婚证、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计生委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和有关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并填写“扬州市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1”)。
2、参保职工凭“登记表1”在一个月内到扬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若在有效时间内未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的原“登记表1”作废,还需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应到市社保中心重新办理登记并填写“登记表1”。
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对持“登记表1”前来检查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对(查验身份证件、查验“登记证1”是否在有效期内),将检查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参保职工孕前优生检查档案,按季度汇总,编制“扬州市区生育女职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员明细表”,报市社保中心。
(二)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
1、参加生育保险的孕妇需做“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的携带结婚证、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计生委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和有关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并填写“扬州市区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
2、参保职工凭“登记表2”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做相应的“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筛)”和“听力筛查”。
3、定点医疗机构需对持“登记表2”前来检查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对(查验身份证件、查验“登记证2”是否在有效期内,了解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将检查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参保职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的档案,按季度汇总,编制“扬州市区生育女职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人员明细表”,报市社保中心。
四、费用结算
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男、女职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的费用按季结算,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由检查的医院填写“扬州市区生育女职工孕前优生检查费用结算表”或“扬州市区生育女职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同时附 “扬州市区生育女职工孕前优生检查费用明细表”或“扬州市区生育女职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情况明细表”,报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经审核无误后,按结算费用的90%预结算,剩余的1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再总结算。
异地生育人员应由参保单位为其办理转外生育申请,并填写《扬州市区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到市社保中心核准后即可在异地生育,所发生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的费用凭当地医疗机构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手续由参保单位统一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定额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五、要求
(一)负责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部门管理,由专人具体负责,精心组织,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定期分析汇总并建立档案。
(二)检查的医疗机构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操作。一是要严格核对身份证件,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多报检查者名单;二是在检查中不得缺项、少项、漏项,不得诱导检查者做规定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三是对查出的疾病,如需用药或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根据参保职工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如不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一旦发现将按照“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社保中心定期对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对档案的抽查不低于当月参加检查职工总数的20%;同时不定期与参保单位和体检者联系,如有违规的现象,一经查实,将按照“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扬州市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登记表
2、扬州市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员明细表
3、扬州市区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登记表
4、扬州市区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人员明细表
5、扬州市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用结算表
6、扬州市区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费用结算表
7、扬州市区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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