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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科室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科室应教育医护人员认真对待医患矛盾,应理智地、耐心细致地作好调解工作,缓和、化解矛盾。对医患矛盾不能缓解而上交医院处理的纠纷,科室应通报医务科,同时递交详尽诊疗经过的书面材料,科主任及病室负责医师或护士长必须参与整个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医疗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科室,尤其是那些风险大、病人较多的科室,在科室年终评优中,医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4、部分医疗纠纷病例可能存在医务人员的不足或失误,诸如态度生硬,处理不及时等等,虽非医疗差错事故,但因服务不及时、治疗不到位虽经解释但不能理解仍不断纠缠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者,扣除相关科室(诊疗组、个人)当月超劳务费。若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相关科室(诊疗组、个人)应承担相应损失,其比例如下:500元以内(含500元)科室承担50%;6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科室承担40%;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科室承担30%;6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科室承担20%。对可以明确到责任人者,超劳务费的扣除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直接扣除到责任人,牵涉到诊疗小组者由诊疗小组承担。
5、凡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缺陷者,除对当事人处罚外还将与晋升晋职、评优评先挂钩。
6、对医疗事故、差错、缺陷责任难以确定的,由院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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