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就诊人员注意事项

发布于:2020-05-18 点击 35281 次

尊敬的服务对象及家属:

   因新冠病毒的强传染性,医院作为控制新冠病毒传播的最后卡口,院内感染风险较高,为最大限度降低院内感染发生,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医院采取如下防控措施,请广大服务对象及家属理解配合!

   一、来院自觉出示“苏康码”,扫“出行码”登记出行信息

   “苏康码”将作为广大民众日常出行的重要凭证和防疫人员查验的主要依据, 请如实填报健康情况、行程史等,主动出示给医院防疫人员查验。

   苏康码介绍及申请方式:http://m.yznews.cn/p/1072538.html?from=singlemessage

   进入医院的人员,使用手机扫描 “出行码”二维码,即可完成出行信息登记。

   二、配合测温和流行病学调查

   服务对象及家属进入医疗场所必须经过测温和预检分诊,如实配合医院防疫人员流行病学调查。

   三、实名制就诊

   就诊人员(包括儿童)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就诊。

   四、佩戴口罩

   服务对象及家属进入医疗场所,应根据医务人员指导正确佩戴口罩,不得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

   五、减少聚集

   就诊人员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排队候诊距离,遵守“一医一患一诊室”要求,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行为。

    六、遵守医院探视管理规定

   患者住院期间谢绝他人探视,产科、儿科患者的陪护人员每床限2人,其余科室每床限1人,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陪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请携带探视陪护证至各病区护士站进行陪护人员信息变更。

   七、服从医院其他防疫管理相关规定

   配合医院防疫人员开展其他感染防控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

如就诊人员拒不配合医院疫情防控措施,扰乱医疗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将根据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和重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追究涉事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各位的信任和配合!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2020年5月18日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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