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2-10-18 点击 11990 次

苏卫社妇〔2012〕25号   

各市卫生局: 

  为提高我省妇幼保健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的重要性 

  加快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建设,推进妇幼保健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妇幼保健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对于减少孕产妇和儿童的死亡,避免出生缺陷和儿童残疾的发生,提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集中财力和物力,切实做好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的重点任务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重点解决妇幼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领域与关键技术,根据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原则,面向临床和防病实践,大力扶持优秀中青年妇幼科技人员,优先研究和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承担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建设单位主要是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积极开展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根据我省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为55岁以下、中级职称以上的在职人员,有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并需提供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申报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论文。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已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者、在读研究生均不得参加申报。符合条件者,填写《江苏省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申请书》(另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社妇处。厅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直接报送我厅社妇处。 

  四、规范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评审 

  省设立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评审、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立项采取办公室初审、专家组评审、我厅审定的程序。我厅以管理委员会评审意见为基础,结合年度科研项目要求,确立科研项目,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科研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有效落实。项目验收按照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组织验收、我厅审查批准的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我厅出具验收通过的证明(证书)。 

  五、认真落实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 

  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每个科研项目政府资助经费总额度不少于15万元,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承担单位按1:1配套。经费根据合同书要求采用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的方式,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相关活动所需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我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若发现与合同书计划要求不符,将实行限期整改,直至撤消科研项目立项。 

  六、逐步完善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动态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建设要紧密围绕深化医改和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大局,并与“科教兴卫工程”相衔接。我厅负责全省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的全面管理,确定立项领域,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评审;调整和撤销不合格项目;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组织项目鉴定或验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我厅要求,组织妇幼保健科研项目申报,做好初审和上报等工作,落实保障措施。各申报机构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建立科研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2012年9月14日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432号

本站文字、图片、视频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理。谢谢!